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5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好伽惠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村吉街。
经营者:周砚,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茶山好伽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