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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蕲香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56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蕲香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蕲香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6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3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方。

被告:蕲香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胡志方。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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