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6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3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方。
被告:蕲香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胡志方。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杭州拜伦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蕲春楚天养生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