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89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富豪副食商行。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南苑*楼第2档。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罗玲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富豪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有效送达前,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