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72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住所地:。
经营者:宁西栓。
被告: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住所地:新乐市。
经营者:舒洪涛。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650元,退还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