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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72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住所地:。

经营者:宁西栓。

被告: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住所地:新乐市。

经营者:舒洪涛。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嘉林酒店用品商店、新乐市舒仕家居用品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650元,退还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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