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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嘉盛豪清洁用品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新城区嘉盛豪清洁用品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新城区嘉盛豪清洁用品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94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嘉豪盛清洁用品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阮仕祥。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嘉豪盛清洁用品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12.5元,退还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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