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542号之一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布法罗市埃利沃特大街**号(86EllicottStreet,Buffalo,NewYorkUSA)。
法定代表人:LorrieK.Turner,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跃根,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跃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4484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