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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53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52号。

经营者:范帅帅,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凌轩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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