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11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杨恩泽,均是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伟东商店,经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步岭村新巷187号之三商铺。
经营者:李伟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伟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和解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