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西姚哥庄社区姚前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水星火五金厂,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济河办济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风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高密市智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西姚哥庄村5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无锡胜懋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三新村。
法定代表人:孙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泗水星火五金厂,原审被告高密市智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胜懋手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三名被告有两名在山东省高密市,因此高密市应作为主要的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李全、泗水星火五金厂、高密市智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胜懋手套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无锡胜懋手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