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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张世庚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27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褚伟明。

被告: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梅莉。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莉,女。

被告: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医圣祠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庚。

被告:张世庚,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张世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为27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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