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27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褚伟明。
被告: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梅莉。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莉,女。
被告: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医圣祠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庚。
被告:张世庚,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上海医药嘉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道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阳中艾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张世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为27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