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力源与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8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力源与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力源;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8号之一原告:刘力源,男,汉族,1998年6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桂林,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枭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33层7室。

法定代表人:普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力源与被告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武汉杨泗港路桥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刘力源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力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刘力源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