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8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楼,统一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张宁鑫淼水果商店,住所地肇源县澳门大街470号。
经营业主:张宁。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张宁鑫淼水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请求,请求变更为10000元,依法应减少诉讼费。
之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少、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退还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