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30号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郎家园。
法定代表人:沈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少钦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邵海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少钦文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