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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金三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7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金三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三角贸易有限公司;李荣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1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昌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三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大东城2期5栋4A。

法定代表人:孙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风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义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荣权,男,汉族,1988年7月7日生。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原告享有的第8911270号“”和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等。

原告自成立至今一直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商标现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的耳机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8911270号“”、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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