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653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成淑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路易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峰三路锦华大厦13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N。
法定代表人周锋华。
委托代理人潘星,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博客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乐路北侧中航阳光新苑2栋2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M。
法定代表人刘科。
被告刘科,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雄生,广东合众扩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深圳市路易斯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客思贸易有限公司、刘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9年1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深圳市路易斯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客思贸易有限公司、刘科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504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