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8132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旺银,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庆祝,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庆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2018年1月9日,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