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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执267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石祥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2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经营场所醴陵市陶瓷烟花大市场1期3栋6号。

经营者:石祥明。

被执行人:石祥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石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石祥明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石祥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石祥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5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79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2798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本院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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