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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41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商品城百业批发城区东四层1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朝旭。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5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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