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丽云化妆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乙航,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王丽云之子,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丽云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