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080号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浦举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树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邱林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春。
被告:杭州华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笕丁路187号-1号。
法定代表人:姜正华。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昂湘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北苑**号。
经营者:龙昂。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昂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