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50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新华视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生街兴安路1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新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审 判 员 陈钟颖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