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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休宁县汇旺超市、丁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0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休宁县汇旺超市、丁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汇旺超市,丁丽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6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县汇旺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胜利花园*期*号、3号店面,注册号341022600126126。

经营者:张德林,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丁丽芳,女,1968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休宁县汇旺超市(以下简称汇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以丁丽芳为汇旺超市实际经营者为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丁丽芳为被告,本院通知丁丽芳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次开庭,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汇旺超市、丁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

2018年2月7日,原告古井公司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古井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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