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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懿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8601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懿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懿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8601民初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伦,总经理。

被告:湖州懿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2699号(湖州织里国际童装城)三楼商铺3B(10-3)。

法定代表人:徐静,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懿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注册在香港的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浙高法(2016)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院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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