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900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袁花康老大食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山虹路XXX号。
经营者:康炳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双清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章浜路XXX号底楼。
经营者:唐修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虎,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袁花康老大食品厂、上海市青浦区双清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张敏婕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