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917号 原告:胡长有,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王红光,男,汉族,住山东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王红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