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834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詹胜辉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85号洞井商贸城3区1、2、3号。
经营者:詹胜辉。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詹胜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