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80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B。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斌,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小雷,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
经理者:文宏。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关氏东坡肉包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新红旗小学商服楼(浩祥商服)南数2门。
经营主业:关鑫,负责人。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关氏东坡肉包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请求,请求变更为10000元,依法应减少诉讼费。
开庭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少、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