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1民初122号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C栋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7。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劲松、刘雪峰,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女人坊写真摄影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五一路粮站*楼西边,注册号:360121600215270。
经营者:许文斌。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女人坊写真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