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345号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1至4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
法定代表人:旷再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节,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峰北路10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Y。
法定代表人:方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节、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丹丹、祁泳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简欧”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天猫店铺等使用“简欧宫庭”的行为;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用人民币1240元;
五、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2015年9月2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简欧”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天猫店铺等使用“CCTV央视荣誉展播品牌”、“简欧·宫庭”、“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87441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第8651655号“简欧”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简欧宫庭”产品包装上使用“CCTV央视荣誉展播品牌”虚假宣传;
三、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该判决已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
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逛天猫淘宝商城时发现,被告仍在天猫商城生产经营与原告相同与类似的产品,并且在天猫网站、产品包装突出使用“简欧”商标标识,而未经原告许可,仍在天猫旗舰店直接使用“简欧”商标进行宣传以及使用“简欧·宫庭”这种不规范的商标使用方法进行宣传。
原告对上述侵权通过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对网页进行保全公证。
通过被告行为,被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未予以执行,主观恶意很深,侵害原告的“简欧”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5号判决。
证明被告恶意侵权。
第8651655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
3.(2015)深证字第149404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4.(2015)深证字第149408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5.(2017)深南证字第1830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仍在持续侵权。
南山公证处发票。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既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亦无实施侵权行为。
1、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9日曾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既主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00元、诉讼费5612元,亦主动将被告经营的名为“简欧宫庭旗舰店”的天猫店铺中对于被告享有的“简欧宫庭”注册商标标识进行规范使用(将原在商品上所使用的“简欧﹒宫庭”调整后规范使用为“简欧宫庭”),并且在被告所许诺销售、销售的商品中完整标注为“简欧宫庭席梦思床垫”,在床垫外包装上也取消了“CCTV央视荣誉展播品牌”的宣传用语。
纵观被告经营的名为“简欧宫庭旗舰店”的天猫店铺宣传,被告店铺内全部篇幅都在宣传其“简欧宫庭”、“JO”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店铺内所销售的商品也是标注“简欧宫庭”的床垫、布艺沙发等。
因此,被告既无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简欧”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亦未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2、被告既是“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者,且被告在其天猫店铺内明确使用“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同时,被告亦是“简欧宫庭”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在其天猫店铺内亦使用“简欧宫庭”的注册商标标识,因此原告在天猫网站内使用“简欧家具”、“简欧家具床垫”、“简欧宫庭”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均能够搜索到被告经营的店铺及销售的商品。
故此,原告以“简欧家具”、“简欧家具床垫”、“简欧宫庭”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不科学。
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以被告是否擅自使用“简欧”注册商标标识作为判断依据,但如前所述,被告均是在店铺内规范使用自有的“简欧宫庭”注册商标标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3、被告所许诺销售的床垫外包装上所标注的是“JO”“简欧家具FURNITURE旗下品牌梦堡﹒尼尔、睡狮、简欧宫庭、幸福美家”“广东省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出品”。
其中“简欧家具”四字旁边并未打上?注册商标标志,即“简欧家具”并非作为注册商标标识使用,被告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思表示。
同时,联系上下文解释,“简欧家具”四字联系上下文的解释应为“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简称。
另外,原告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不同,消费者本来就可以从产品上进行区分。
而且,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明确写明“广东省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出品”字样,消费者容易将原告与被告进行区分,并不会引起公众误解,因此被告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同理,被告所展示的厂房图片上所标注的“简欧家具”是对“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并非突出使用原告享有“简欧”注册商标标识,被告无任何侵权行为。
4、被告是一家拥有“JO简欧宫庭”、“简欧宫庭”、“JO”、“睡狮”、“HAIMABAODIAN”、“舒蒙S&M”、“幸福美家”、“梦堡﹒尼尔”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规企业,被告自主研发多项产品,并非靠侵权为生的企业,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故意和搭便车进行宣传的行为。
二、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简欧宫庭”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1、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简欧宫庭”的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0日进行初审公告,并于2014年1月21日核发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1367143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办公家具;
家具;
弹簧床垫;
床;
电缆、电线塑料槽;
沙发;
垫枕;
竹木工艺品;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门用非金属附件。
被告所取得的“简欧宫庭”的注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进行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并经过异议期等程序才核准注册,颁发注册商标证。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在其销售的弹簧床垫上使用其自有的“简欧宫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构成侵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中亦认定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简欧宫庭”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书第9页)。
2、《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即使原告认为被告所持有的“简欧宫庭”的注册商标涉嫌无效,原告亦应该先向商标评审委会宣告被告的注册商标无效后才能提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现在被告的“简欧宫庭”注册商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被告即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被告在其销售的床垫上使用“简欧宫庭”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有理。
3、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而原告所有的第8651655号“简欧”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玻璃钢工艺品;
床架(木制);
凳子(家具);
金属家具;
镜子(玻璃镜);
书架;
书桌;
细木工家具;
竹木工艺品;
桌子,但并不包括弹簧床垫。
因此,原告的“简欧”注册商标在弹簧床垫上并不享有专用权,被告或任何人在床垫上使用“简欧”的商标标识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据查,原告现已在2015年7月28日向商标局再次提出“简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001床垫、沙发、床。
可见,原告再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反而证明了原告不具备在弹簧床垫、沙发、床上使用“简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简欧”与“简欧宫庭”属于两个不同的商标标识,消费者很容易即可把两者区分,不会引起混淆。
同理,商标局在审核被告提交的“简欧宫庭”注册商标后即给予颁发注册商标证的决定,以及商标局在2016年9月21日再次核准原告享有“简欧”注册商标标识,可见商标局在审查时并不认为“简欧宫庭”与在先注册的“简欧”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因此,“简欧”与“简欧宫庭”是两个不相同亦不相似的商标标识,被告使用“简欧宫庭”的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6、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申请工商注册,经该局核准后,被告取得名称为“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而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明确标识为“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是正确使用工商注册名称。
同时,被告在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与厂址,使得消费者不会混淆被告与原告的公司,因此被告所使用的“简欧家具”字样对企业名称进行简称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原告亦无权限制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字样。
7、原告所享有的并非驰名商标,原告无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限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三、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1、如前所述,鉴于被告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其自有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赔偿损失。
2、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亦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因无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制止侵权的费用亦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4、原告所主张的是被告许诺销售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亦过高。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并证明被告是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被告有权使用“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第11367143号注册商标证原件1份。
证明:被告拥有“简欧宫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弹簧床垫,被告在其许诺销售的床垫上使用“简欧宫庭”的注册商标合符法律规定。
3、“简欧宫庭旗舰店”天猫店铺中2017年1月10日订单号:2985337211258613、2017年1月11日订单号:2482938183623044两张关于“简欧宫庭席梦思床垫”销售订单的宣传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其天猫店铺内规范使用“简欧宫庭”商标标识,在许诺销售、销售的商品中完整标注为“简欧宫庭席梦思床垫”,店铺内全部篇幅都在宣传被告自有的“简欧宫庭”、“JO”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既无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简欧”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亦未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
4.顺德公证处受理通知单原件1份,证明:由于涉及商业秘密,被告已于2017年10月12日委托顺德公证处对“简欧宫庭旗舰店”天猫店铺中2017年1月10日订单号:2985337211258613、2017年1月11日订单号:2482938183623044两张关于“简欧宫庭席梦思床垫”销售订单的宣传页面进行网页公证,期后将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证实证据3的真实性。
本院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其关联性,本院将综合合案证据进行评述。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注册成立于2007年7月27日,注册资金100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为板式家具、实木家具、软体家具的研发、设计、购销。
2013年4月14日,原告获准注册了第8651655号“简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玻璃钢工艺品;
床架(木制);
凳子(家具);
金属家具;
镜子(玻璃镜);
书架;
书桌;
细木工家具;
竹木工艺品;
桌子(截止)。
被告注册成立于2012年7月19日,注册资本1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2014年1月21日,被告获准注册了第11367143号“简欧宫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
家具;
弹簧床垫。
原告2015年9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简欧”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天猫店铺等使用“CCTV央视荣誉展播品牌”、“简欧·宫庭”、“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87441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第8651655号“简欧”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简欧宫庭”产品包装上使用“CCTV央视荣誉展播品牌”虚假宣传;
三、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该判决已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
2017年1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爱玲向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网页内容证据保全,当日何爱玲在公证员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taobao,点击“搜一下”,页面刷新,点击页面中的淘宝网首页,在页面的“搜索”栏输入“简欧家具”,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简欧家具床垫”,点击“搜索”,点击页面中的“简欧宫庭”,页面刷新;
点击“简欧宫庭席梦思床垫椰棕1.8米1.5米折叠”图片,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打印。
2017年2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公证取证过程出具(2017)深南证字第183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2017)深南证字第1830号公证书证据保全的网页进行比对。
被告在其网页中均使用了其获准注册了第11367143号“简欧宫庭”商标标识。
而原告认为在淘宝天猫商城中输入“简欧家具”,仅出现被告的网店,在公证书的网页打印出来的图片看出,在楼房的照片显示有“简欧家具”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属于原告生产。
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认为原告搜索不科学,被告在天猫注册的简欧宫庭旗舰店,在淘宝注明被告的企业名称,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
因此在淘宝中输入简欧家具,必然可以搜索到被告开设的网店。
其次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网店截图,被告均标识了简欧宫庭标识。
原告指出的上述简欧家具的图片,标有被告享有商标权的四个注册商标,且下标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出品,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指出的上述图片涉及的商品,被告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
另外被告使用的产品用于床垫,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产品是木架床,无权限制被告在床垫商品上使用简欧宫庭商标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纠纷案件。
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原告在360安全浏览器在淘宝网首页,在页面的“搜索”栏输入“简欧家具”,“搜索”到被告的网站。
由于被告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简欧家具”作为关键词,必然能“搜索”到被告的公司网站,因此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2017)深南证字第1830号公证书中显示,被告在天猫旗舰店上使用“简欧宫庭”商标标识,该商标标识是被告获准注册的第11367143号“简欧宫庭”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指控被告使用“简欧宫庭”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1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