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121号之一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妃,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森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北里385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H。
法定代表人:林振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森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德芬审判员 李缘缘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同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