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7民初90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