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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07民初904号
案件名称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7民初90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齐力通源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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