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0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山东源田金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风云。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山东源田金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