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94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航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智云大道******1-1-自编号55。
法定代表人:刘洪希,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