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9号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和路288号4#厂房一至三层B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兹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鸡洲村市良路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龚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松,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
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原裁定。
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94091.4、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茶叶罐”)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成品与半成品、删除网络宣传资料;
2、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删除涉嫌侵害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ZL201320694091.4号“一种密封的茶叶罐”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图片及网址链接;
3、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向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000元,总计人民币12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5日,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4月16日经授权公告,取得了专利号为ZL201320694091.4、专利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茶叶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4日。
因为专利技术的诸多优点,该专利产品一经面世即广泛获得市场的好评,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展示并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开设的“1688”网络平台上公开销售的茶叶罐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前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1-6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瑞制罐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所有的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茶叶罐”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694091.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第344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诉讼已无权利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