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05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本色酒吧。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68号1层。
经营者:郭洪满,业主。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东区本色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