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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李口镇召明母婴生活用品店、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3181号
案件名称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李口镇召明母婴生活用品店、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泗阳县李口镇召明母婴生活用品店;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181号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中城丽景香山园**701。

法定代表人:虞景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李口镇召明母婴生活用品店,经营场所泗阳县李口镇众裴路西侧。

经营者:庄召明。

被告: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委托代理人:张姣,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李口镇召明母婴生活用品店、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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