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120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洁,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诚逸食品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中关委大厦西侧B店面。
经营者:颜雪丽,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诚逸食品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伟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德芬审 判 员 李缘缘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琳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