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79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财富中心1号商务楼2003。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尚古烫染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赵庄兴商综合楼。
经营者:徐兴豪,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尚古烫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