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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裕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573号
案件名称57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裕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裕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5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裕珍,女,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裕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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