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11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1年1月4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