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6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新兴综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李家村大连湾街道470号楼3号。
经营者杨海,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新兴综合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