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5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青云联华东都胜明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商业街。
经营者:张胜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青云联华东都胜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