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37民初1687号原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路288号巫山信息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17745680。
法定代表人: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建始县业州镇爱建始网络工作室,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沿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22600319055。
法定代表人:谭静宇。
原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建始县业州镇爱建始网络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