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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十田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0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十田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十田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初130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十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良基大厦2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王宗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十田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深圳市十田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2月2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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