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乐客来商场。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杨家村文化路***号。
经营者:张承启。
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乐客来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