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字2125号之二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深蓝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军,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深蓝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真空搅拌机倾斜旋转搅拌装置,专利号:ZL20112009××××.3)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远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