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宁鹤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澳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康宪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鹤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鹤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宁鹤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鹤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宁鹤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