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522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新村。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新村。
被告人:樊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0)黑0604刑初42号之一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
执行过程如下:2021年5月7日,冻结被告人孙少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2600042517613内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604刑初42号之一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