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603号原告:吴效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被告:东营市星火燎原铝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永猛,职务总经理原告吴效玉与被告东营市星火燎原铝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效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效玉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