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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初1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经营场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光明村光明中路*号。

经营者:陈时聪。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陈时聪超市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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